2010年11月26日

抽籤移民

2009新制度!!可上網查詢是否抽中


2008年參加者移民局都會給一個編號,2009年未收到抽中通知者可以上網查詢是否中籤,以防止往年郵件遺失的情況,委由「喬盟」代辦,2009年公司將協助上網查詢是否抽中的好消息。
 
台灣超過8,075位幸運抽中


自從美國國務院開放台灣出生者可以參加抽籤移民,台灣已有7200多人抽中。依美國國務院公佈抽籤結果:DV-2002有2261位;DV-2003有1618位;DV-2004有1833位;DV-2005有367位;DV-2006有353位;DV-2007有398位;DV-2008有446位;DV-2009有431位;DV-2010有368位。尤其先生或太太一人抽中,全家當年度(含21歲以下子女)都可以辦理移民,確實值得大家一起來樂透。
 
委託喬盟抽中的客戶遍佈全省


自2000年台灣被列入有資格參加美國的抽籤移民國度起,喬盟公司所辦理的客戶分佈全省,已有無數位客戶抽中並取得綠卡,喬盟公司辦理美國抽籤移民多年的豐富經驗,以最快最精準的效率協助客人取得移民簽證、移民報到、白皮書之申請、美國接機…等服務。

勿把個人資料提供給非法公司

今年參加抽籤移民申請人須透過指定的網際網址提出申請;美國抽籤移民簽證計劃為增進效率,及減少辦理過程中的欺騙行為以致威脅美國的安全利益,國務院啟用新的電子申請系統。喬盟公司提醒申請人,不要隨意在網路上委託「非法的移民公司」辦理,這些沒有正式登記的移民公司,利用設計精美的網站和電子報,甚至吹噓有辦法增加中籤機會,消費者不僅賠錢,更大的風險是把個人的資料提供給一個非法的公司,完全沒有「個人資料保密條款」的法律保障。
 
喬盟是您最可信賴的移民公司

喬盟公司辦理美國移民已有21年,天天在為客戶辦理美國各類移民簽證與面談輔導,我們的律師和顧問群,有絕對豐富的實務經驗,用專業中的專業來協助您取得移民簽證及移民報到手續,並提供「移民監」「入籍公民」等相關問題的協助。
喬盟公司為奠定永續經營的服務信念,幾年前斥資近2仟萬購買離AIT僅有二站(捷運)的忠孝東路四段辦公大樓,此種決心與實力是一般移民公司難以望其項背。

非移民簽證

非移民簽證


A類簽證(外交官及公務人員簽證)

B類簽證(商務、觀光及探親簽證)
B-1簽證:短期的商務簽證。
B-2簽證:短期的觀光客及探親者。

C類簽證(過境簽證)

D類簽證(航務人員簽證)

E類簽證(條約商人、條約投資人簽證)
E-1簽證:申請人的所屬國必須與美國簽訂有商務與航運協定協約 (Treaty of Commerce & Navigation),公司所經營的業務與美國的業務往來佔國際營業額的一半以上。而申請人本身必須在公司擔任管理階級的工作或證明為該企業在美國發展不可或缺的人才。

E-2簽證:發給企業投資人的非移民簽證,使其得以前往美國發展或監督已經投入大筆資金或即將投入大筆資金的企業。

E-1、E-2簽證持有人亦可為其眷屬申請E-1、E-2眷屬簽證,使其前往美國。

F類簽證(留學生簽證)
F-1簽證:一般學術性學校或語文學校的留學生簽證。
F-2簽證:F-1簽證持有人的眷屬。

G類簽證(國際組織員工及其眷屬)

H類簽證(短期工作人員、受訓人員簽證)

I類簽證(大眾傳播從業人員及其眷屬簽證)

J類簽證(交換訪問學人、公費生及其眷屬簽證)

K類簽證(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簽證)

L類簽證(跨國國際公司企業人士及其眷屬簽證)

L類簽證(跨國國際公司企業人士及其眷屬簽證)

M類簽證(職業學校學生及其眷屬)

NATO類簽證(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員工及眷屬)

O類簽證(卓越專業人士及眷屬簽證)

P類簽證(運動、演藝及藝術家及其眷屬)

Q類簽證(國際文化交流計劃者及眷屬)

R類簽證(宗教工作簽證)

*移民法如有異動,以公佈之新法為準。

移民簽證

移民簽證

至親親屬(Immediate Relative)(不受配額限制)
IR-1:美國公民的配偶。
IR-2:美國公民的未成年未婚子女。
IR-3:美國公民在境外的養子女。
IR-4:美國公民在境內的養子女。
IR-5:美國21歲成年公民的父母親。
優先親屬(Family-Based Preference)(須受配額限制)
以下類別,依優先順序的不同,台灣申請者需要等待數年,才有可能等到配額。
第一類優先(FB-1):美國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
第二A類優先(FB-2A):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二B類優先(FB-2B):合法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
第三類優先(FB-3):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
第四類優先(FB-4):美國公民的兄弟姊妹。

職業移民(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第一優先(E1):(E1-1)傑出人才;(E1-2)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E1-3)跨國企業管理級人員。
第二優先(E2):具高學位專業人才或特殊才能的專業人士。
第三優先(E3):具專業技術及非技術性勞工的移民。
第四優先(E4):神職人員或宗教工作者移民。
第五優先(E5):投資移民,投資金額依美國投資區域而訂。

抽籤移民(Diversity Immigration Visa)
美國國會立法每年給全球移民率低的國家提供50,000名綠卡抽籤移民,台灣目前是其中符合規定的國家。

美國

地理環境


語言
通用語言為英語,也就是一般所說的美式英語。但西部與南部美國人,往往帶有濃重的鄉音。


氣候
美國幅員廣大,有亞熱帶氣候,亦有溫帶氣候。基本上,東部是濕潤的農業氣候,西部則為乾燥的農業氣候。但美國西南部夏季可能達到攝氏40度,而北部冬季氣溫,有些地方也可能降到零下10度。換言之,因地區不同,氣溫區別極大。每年四月到十月是最佳的觀光、旅行季節。

時差
美國從太平洋岸往大西洋岸的方向,依次劃分為4個時間帶。它們是:太平洋標準時間(PST)如洛杉磯。山岳地帶標準時間(MST)如鳳凰城。中部標準時間(CTT)如芝加哥。東部標準時間(EST)如紐約。每一個時間帶差1小時。例如,太平洋標準時間比台灣慢16小時,東部標準時間較台灣慢13小時。美國及大多數的州,每年從4月最後一個星期日開始,到十月最後一個星期日為止,實施「夏令時間」,其它為「冬令時間」。如9月時洛杉磯比台灣晚15小時,在11月時則比台灣晚16小時。

政府機關


聯邦政府


行政部門:

1、總統掌理行政權,為國家元首與最高行政長官。

2、總統與副總統是由各州人民選出,由與該州國會議員同額之「總統選舉人」(Presidential electors)及哥倫比亞特區3人所選舉產生,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選舉時,在每州獲「總統選舉人」票最多之總統候選人贏得該州全部「總統選舉人」票。全美50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共538位「總統選舉人」。

3、總統之重要職權包括:向國會提出法案,執行聯邦法律,擔任三軍總司令,在參議院同意下與外國簽訂條約,任命聯邦法官、大使及高級行政首長等。

4、副總統為參議院當然議長,部會首長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但不得兼任國會議員。國務卿及十二位部長雖然為內閣閣員,但祇能提出建議備總統諮詢,由總統作最後決定。

立法部門:

1、國會(Congress)掌理立法權,分為參議院(Senate)與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兩院。

2、參議院由每州選出議員2人組成,現有參議員100人,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3分之1;眾議院現有議員435人,依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10年依人口普查結果調整一次,惟憲法規定,不論人口多寡,每州至少有一個眾議員名額,任期2年,任滿全部改選。

2010年11月23日

FATCA 2013年上路 要求誠實揭露資訊 防止海外避稅、金融犯罪 美嚴查投資利得 企業備戰

【2010-11-23/經濟日報/A17版/金融.稅務法務】


FATCA 2013年上路 要求誠實揭露資訊 防止海外避稅、金融犯罪 美嚴查投資利得 企業備戰
【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為防止海外資產逃漏稅與犯罪,美國政府今年三月公布「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預計2013年上路實施。FATCA大幅擴增海外金融帳戶的申報範圍,為美國打擊海外避稅、金融犯罪的重法,台灣的金融機構、一般企業,只要在美國有投資利得,都須誠實揭露,企業稅務風險將提高。

        美國與台灣沒有租稅資訊交換,FATCA形同租稅資訊單向交換。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周思齊昨(22)日表示,為了資訊交換的互惠公平,將來台灣應會與美國簽訂租稅資訊交換協定。

        周思齊指出,FATCA的實施,將成為撼動全世界金融資訊透明的一顆震撼彈。企業只要在美國有投資利得,都須遵從這項美國法律,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客戶或股東國籍資訊,營運成本將會增加,各企業須提早因應。尤其衝擊跨國企業的稅務配置。

        FATCA上路後,影響分為金融機構(銀行、保險業)與非金融機構(一般企業)兩個層面。金融機構部分,FATCA規定美國境外銀行須定期向美國國稅局申報該銀行持有美國國籍的客戶資訊,內容包含姓名、住址、帳戶號碼、帳戶餘額和帳戶存提變化等。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美國稅主持合夥人邱文敏說,一般企業只要在美國有資本利得,不管有沒有美國人持股,都一定要申報,不申報會直接被扣繳30%,等於間接約束全球銀行與企業,要大家聯手打擊美國洗錢犯罪與逃漏稅等現象。 另外,一般企業如有美國籍股東,企業也須向美國國稅局申報持股超過10%以上的美國持股人資訊,低於10%者則不須列報。

        銀行和企業若不願意配合美國政策,美國將祭出制裁手段,直接扣繳30%該機構在美國獲得的「可扣繳給付項目」作為懲罰,可扣繳的範圍包含利息、股利、權利金、租金、勞務所得等資本利得。

        邱文敏表示,金融機構要在2013年前做好軟硬體準備,例如開始啟用帳戶前詢問客戶國籍,或展開客戶國籍調查。

美追稅 要台銀行業提供個資 FATCA 2013年上路,美國稅局要求非美銀行主動通報,持綠卡、具美籍的富人宜及早因應

工商時報 A18/稅務法務 2010/11/23

美追稅 要台銀行業提供個資 FATCA 2013年上路,美國稅局要求非美銀行主動通報,持綠卡、具美籍的富人宜及早因應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美國規定,自2013年起,國外金融機構與一般企業,有「美國來源所得」或「美國來源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要主動向美國稅局通報,最終的「所得人」是否為美國稅務居民,創下外國金融業及一般企業要協助美國查稅的先例。

  美國採屬人主義,個人的全球來源所得都要課稅。資誠會計師周思齊表示,美國在今年3月18日公布生效的「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規定,從2013年1月 1日起,境外非美國的銀行「每年」要主動要向美國稅局申報(通報),其金融資產帳戶是否有美國客戶。

  舉例,位於台灣的銀行,向5個美國人及95個非美國籍,募集100萬美元,全部投資美國公債,美國「每年」在公債給付利息時,都會要求彰銀申報最終獲得利息的人是否為美國人?

  情況一,銀行照實申報,95個非美國人,美國稅局會扣繳30%,因為這是美國來源所得;另有5個美國人,因為其要自行申報利息所得,故不用扣繳。

  情況二,銀行沒有照實申報有5個美國人,則100位一律扣繳30%。 5位美國人隔年報稅時,這被扣繳30%的稅款也不能扣抵。

  資誠會計師邱文敏表示,美國的這項法案,除了查逃漏稅之外,也為了防止洗錢、反恐,對外國金融機構影響很大。如此一來,有美國籍、美國綠卡、美國稅務居民的雙重國籍的台商,在境外的所得、金融資產就會曝光。未來國際間是否會跟進,值得觀察。

  此外,FATCA也要求,外國的非金融機構(即一般公司),如果有 1位美籍股東占股份的10%以上,及合計51%以上的股份為美國人所有,有「美國來源所得」或「美國來源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時,公司要主動向美國稅局通報。

  邱文敏表示,在台灣,很多未上市上櫃公司負責人的第二代有美國籍,變成公司的股權逾51%為美國人所有,公司設籍在開曼群島,獲利也存在免稅天堂的金融機構。以前這些富二代,以為美國稅局查不到稅,並沒有申報所得。但從2013年以後,免稅天堂的金融機構也要主動向美國稅局申報,最好提早因應。

2010年11月1日

綠卡小心被取消

滿五年依法可申請公民

美國新的US-VISIT電腦除了確認訪客的身份外,逐步記錄在各機場實施的「出境資料」,確定他們是否遵守移民法令的規定;最該注意的是綠卡是否過期:  離境超過半年、綠卡效期已到、白皮書到期…等。都可能被取消,目前只要離境4個月以上,護照大都會被紀錄「ADV  RES  REQ」的警告,下次入境就會嚴查。

如果您常住台灣,入境美國時,常被詰問的很不舒服,甚至可能被要求放棄綠卡,應如何處理較好呢:申請白皮書,美國派至境外工作,儘早取得公民….,上上策何不請專家來協助。一勞永逸的方法:就是儘早提出「入籍公民」申請,只要您的綠卡已4年9個月及…等;馬上可提出申請,我們可以協助您從送件、宣誓、面談完全依移民法程序在美國申請的全程服務。

 喬盟公司辦理移民21年專業美國各項服務:「美國綠卡過期應如何處理」,「綠卡入籍公民協辦」,「返美証申請」,「抽籤移民」,「親屬依親」,及各類被拒件和學生、觀光、簽證、完全依美國移民法合法辦理,詳情請洽喬盟國際公司(02)8773-5388內政部證書編號C0006、品廣字第10895號。

綠卡常飛美國很累吧!

滿五年依法可申請公民

美國已嚴格執行移民監,綠卡入境常被詳細盤查,最該注意是,綠卡是否已過期?過期的情況有二:(一)綠卡效期已到,就是1989年到1994年間拿到的綠卡都已過期;(二)比較容易疏忽的是:您離開美國超過半年,或者有白皮書但超過期限….等;都算過期。

    報紙報導美國聯邦上訴法庭裁決一件持綠卡在海外停留逾半年者,即便有白皮書,移民局仍有權取消永久居留權,此項裁決一出,機場移民局官員把關似乎更為嚴格。一勞永逸的方法:就是儘早提出「入籍公民」申請,只要您的綠卡已4年9個月及…等;馬上可提出申請,我們可以協助您從送件、宣誓、面談完全依移民法程序在美國申請的全程服務。(歡迎索取資料)

 喬盟公司辦理移民21年專業美國各項服務:「美國綠卡過期應如何處理」,「綠卡入籍公民協辦」,「返美証申請」,「抽籤移民面談」,「親屬依親」,及各類被拒件和學生、觀光、簽證、完全依美國移民法合法辦理,詳情請洽喬盟國際公司(02)8773-5388內政部證書編號C0006、品廣字第10895號。

北部地區

台北美國學校
校址:台北市中山北路六段800號
電話:(02)2873-9900
學制:幼稚園~12年級

台北韓僑小學
校址:台北市青年路68巷1 號
電話:(02)2303-9126
學制:幼稚園~6年級

台北市私立道明外僑學校
校址:台北市大直街76號
電話:(02)2533-8451
學制:幼稚園~12年級

台北市伯大尼美僑學校
校址:台北市汀州路三段97號
電話:(02)2365-9691
學制:幼稚園~9年級

台北市日僑學校
校址:台北市中北路六段785號
電話:(02)2872-3801
學制:1~9年級

台北法國學校
校址:台北市陽明山建業路31號
電話:(02)2862-2623
學制:幼稚園~9年級

台北德國學校
校址:台北市陽明山建業路31號
電話:(02)2862-2930
學制:幼稚園~9年級

台北英國學校
校址:台北市陽明山建業路31號
電話:(02)2862-2919
學制:幼稚園~9年級

台北復臨小學
校址:台北市陽明山裝頂路80巷64號
電話:(02)2861-6400
學制:幼稚園~8年級

台北恩慈美國學校
校址:台北市南港區東新街67號
電話:(02)2785-7233
學制:幼稚園~8年級

新竹荷蘭學校
校址:新竹市延平路一段212號
電話:(03)526-7837
學制:幼稚園~6年級
 
中部地區

台中縣日僑學校
校址:台中縣大雅鄉秀山村平和南路33號
電話:(04)2567-2079
學制:國小國中

林肯美國學校
校址:台中市北屯區苧園巷21之1號
電話:(04)2239-7532
學制:幼稚園~12年級

台中馬禮遜美國學校
校址:台中市北屯區水湳路136之1號
電話:(04)2292-1171
學制:幼稚園~12年級
 
南部地區

高雄馬禮遜美國學校
校址:高雄縣大社鄉嘉誠村嘉誠路42號
電話:(07)356-1190
學制:幼稚園~9年級

高雄美國學校
校址:高雄市左營區勝利路35號
電話:(07)583-0112
學制:幼稚園~6年級

高雄日僑學校
校址:高雄市三民區河北一路18號
電話:(07)234-9314
學制:國小國中

高雄韓僑學校
校址:高雄市鼓山區壽山街二段37巷81弄43之2號
電話:(07)551-3918
學制:幼稚園~6年級

高雄道明外僑學校
校址:高雄市鼓山區中華一路107號
電話:(07)552-3989
學制:幼稚園~8年級

台灣相關法令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兵役法
◎ 國籍法
◎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貝里斯地理環境簡介

地理位置

貝里斯位於中美洲,東濱加勒比海,西北與墨西哥為鄰,西部、南部與瓜地馬拉交界。

面積
貝里斯全國土地面積為22,963平方公里,約台灣的三分之二倍大。因境內少高山,約70﹪的國土是平原及丘陵,可居住面積比台灣多。 全國共分為六個省份: 1. 貝里斯省 BELIZE 2. 卡優省 CAYO 3. 橘道省 ORANGE WALK 4. 科羅札爾省 COROZAL 5. 史坦克瑞克省 STANN CREEK 6. 托勒多省 TOLEDO

人口
貝里斯人口約30萬人。

氣候
貝國氣候屬副熱帶氣候,有貿易風調和,無四季之分,只有雨季和旱季的分別,一年如夏如秋,最高溫約32℃,最低溫約15℃,年平均溫約為26℃。雨量每年不同,北部平均在1295公釐左右,南部在4445公釐左右。貝里斯氣象局有最新的氣象雷達系統,裝設有衛星通訊設備,來協助天氣預報的準確度。

自然環境
整個領土的沿岸,淺水的部份幾乎由一列珊瑚礁所保護,其間散布著許多小島。沿岸地區有低地平原,一部分為紅樹林沼澤所覆蓋。愈向內部,陸地愈形升高,馬亞山群及Cockscomb山形成了貝國南部的脊幹。 西部卡優省,包括Pine-ridge山,其分佈由海平面305公尺到約914公尺的松脊丘陵地。北部地區,則是相當廣闊的平原。貝里斯大部分的陸地,覆蓋了濃密的森林。境內有不少河流,可以航行淺 水位的船隻。

主要城市
首都:貝爾墨潘 (Belmopan),位於內陸高地,居國家中心點。

其它主要城市
1. 貝里斯市 Belize City
2. 橘道市 Orange Walk City
3. 聖伊格納西奧市 San lgnacio City
4. 科羅札爾市 Corozal Town
5. 丹格瑞克市 Dangriga Town
6. 班奎維地卡曼市 Benque Viejo Del Carmen Town
7. 潘塔哥達市 Punta Gorda Town

喬盟公司簡介

喬盟公司簡介

喬盟國際公司在民國80年(1991年)中華民國政府開放移民公司設立時即成立至今,民國89年(2000年)依中華民國內政部的「移民業務機構及從業人員輔導管理辦法」,再合法取得正式移民公司執照(內政部證書編號C0006號),並擁有多位取得移民專業人員的合格證書。 喬盟國際公司辦理移民已有二十多年的豐富經驗,在此期間接受各大媒體無數次的專訪有關移民問題如:台視熱線追蹤、TVBS、中國時報、聯合報、台北電台…等。並歷經國內數次移民的潮起潮落,承辦無以數計的客戶,解決客戶許多疑難問題的實務經驗;所擁有堅強的國際關係和服務網路,更是提供客戶高品質服務的保障。我們服務過的客戶均一致認為,喬盟國際公司不僅是一家信譽卓越的專業移民顧問公司,更是他們移民路上的朋友。 喬盟公司為奠定續經營的服務信念,幾年前斥資近數仟萬購買忠孝東路四段現代大廈的辦公室( 捷運!忠孝敦化站2號出口),此種決心與實力是一般移民公司難以望期項背。
 
如何慎選移民公司?

民國81、82年兩岸交流順暢,經濟生機一片看好,很少人想移民,因此約二星期就有一家移民公司停業。83年下半年因「1995閏八月」的效應,約3~7天就有一家移民公司成立,一直到87年6月共約500家;但87年8月卻僅有100家左右在營業,88年5月立法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後,依法重新取得正式合法移民公司,截至於92年6月30日止僅餘約90家公司。這些停業的公司以前所承諾的售後服務成為空談,絢麗動人的廣告美景變成幻影,不合理的超低價也是一種披著糖衣的陷阱。

如何慎選移民公司是您成功的第一步?

因此您必須嚴格的審驗下述幾點:

1、公司過去的歷史和實績:一定要求看實質的東西。如:所承辦成功案件的數量。

2、現在的實況:現在進行的案件及國內、國外業務的處理實力。

3、未來的藍圖:沒有長期經營的計劃,如何來談長期服務,而且這些計劃必需建立在現有的基礎上才可行。

4、一定要求看四種證照正本:經濟部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內政部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

小心成為移民孤兒

申請移民不僅是要取得「綠卡」或「護照」,最重要的是能夠長期提供您必要時的諮詢和協助,否則售後服務求救無門,可能變成「移民孤兒」。

新加坡環境簡介

自然環境
新加坡本島東西寬約42公里,南北長約23公里,海岸線全長150.5公里,總面積為682.7平方公里。
位於赤道北方137公里,地處馬六甲海峽的東南端,扼控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通道。北邊和東邊是馬來西亞,南邊和東南為印尼。新加坡築有1,056公尺的鐵、公路與亞洲大陸相連。

2001年人口約332萬(指新加坡公民及永久居民),15歲以下人口佔21.48%,15至64歲年齡層佔總人口之71.24%,65歲以上佔7.28%。總人口約64.7%投入勞動隊伍,男性平均壽命為75.6歲,女性為79.6歲。

新加坡全年濕熱,一年四季氣溫無明顯變化。平均最高溫是30.9℃,最低溫為23.9℃。在不下雨的下午平均相對濕度約介於65%到70%之間,清晨平均濕度則超過90%。年雨量2,344公釐左右,一年中雨量分佈平均,不過在十一月至一月降雨量會稍微增加。

加拿大環境簡介

本網頁內容建置中。
想了解移民加拿大相關訊息,請洽02-87735388 由本公司服務人員為您作詳盡解說。

貝里斯的宗教及語言

宗教信仰
羅馬天主教,為主要宗教信仰。教徒約佔人口的62﹪,其它28﹪是新教徒,還有一部分為其它宗教,是信仰自由的國家。

種族
貝里斯主要種族是拉丁人 (歐洲與印第安人的混血) 及東印度群島人。新移民者有小部分的英人、美人、加拿大人、德人、西班牙人、日本人、台灣人、韓國人、香港人、大陸人、印度人及黎巴嫩人。貝國因種族繁多而演變出五種貝國文化3/4 馬雅文化、歐洲文化、加勒比海文化、歐裔及印地安人混血文化、非洲裔文化。

語言
英語全國通行,是其官方語言,亦是學校授課語言。另外,全國約有31﹪的人口會說西班牙語,小學及中學均有西班牙語課程。貝里斯無線電台,80﹪的節目,以英語廣播,其他則用西班牙語。

歷史
數百年來,無數的古跡顯示,貝里斯住滿了馬亞印第安人。其古文明在西元300年至800年間,達到了頂點。此後,為了某種尚未知曉的緣故,文明崩潰了,許多人民遷移他處居住。貝里斯最早的歐洲居民紀錄是1650年船難的水手,以砍伐桃花心木和紅木為生,這群殖民,在往後150年間不斷的遭受其鄰居,西班牙殖民的無數次攻擊。直到1798年貝里斯在英國海軍的援助下,戰爭獲勝。此後,英國便逐漸控制殖民,在1862年,被正式宣布為英國的殖民地,名為英屬宏都拉斯。1974年6月改名為貝里斯,1981年9月21日獨立,並頒佈了一套新的獨立憲法。

2010年10月13日

避免機密全都露…大陸台商提供報告 先過濾


【2010-10-13/經濟日報/A22版/稅務法務】



避免機密全都露…大陸台商提供報告 先過濾

【記者陳乃綾、林安妮/台北報導】

        大陸查核移轉訂價政策推陳出新,不少台商都曾被要求提供台灣總部版的移轉訂價報告「參考」。會計師建議,可以提供,但須先過濾與大陸事業無關的內容,以免重要機密全都露。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周釧培表示,對不少企業來說,被稅局要求提供總部移轉訂價報告時,總是左右為難,「提供,怕提高日後補稅風險,不提供,又怕稅局懷疑有操作價格之嫌。」

        周釧培建議,母公司報告可先調整成子公司的視角,與子公司無關內容,可不必提供,以免日後滋生誤會。安永國際稅務服務協理林志仁也說,企業最好在每一季,就先覆核集團內所有成員營運結果,及時調整利潤分配,避免期末一次性調整,很容易引起稅局關注。

        林志仁也提及,自家客戶中,有企業還做到每個年度開始前,就先進行完整的移轉訂價規劃,依照功能及風險來制訂不同部門或產品線的訂價政策,同時適當分配利潤,堪稱移轉訂價模範生。

2010年8月18日

紙上公司 稅務風險高


【2010-08-18/經濟日報/A14版/兩岸財經】



紙上公司 稅務風險高
【記者鄭圭雯/台北報導】

        台灣與香港、台灣與大陸並無簽訂租稅協定,加上大陸匯出到香港的股利只課5%稅率,與原本10%稅率差距很多,近來不少原登記於英屬維京群島的公司,轉登記為香港公司並間接投資大陸,並利用關連企業移轉訂價操作價差。但隨著47號指引公布,未來廠商在稅務上要更謹慎。

        勤業眾信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負責人杜啟堯提醒業者,若以香港為營運總部間接投資大陸的企業,隨著香港與中國大陸簽定租稅協定,資訊有曝光的可能,未來在申報稅務時,宜審慎處理,必要時徵詢稅務專家意見作為最妥適的因應。

        安侯建業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說,適用於5%稅率的公司,首要條件是在香港登記的公司為有實體營運的公司,若目前企業在香港的公司是紙上公司,隨著47號指引公布,中國可跟香港驗證相關資訊,就會有風險。

        張芷提醒業者,大陸近來「反避稅」稽查甚嚴,若以香港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務必要做到實質與法律一致。

        杜啟堯強調,最重要的是,台商必須清楚瞭解自己的權利及義務。在新的資料交換制度下,即使與香港本地稅務無關,企業與個人仍有義務提供所需的稅務資料。

與大陸簽租稅協定,稅務局可交換資料…港稅法翻修 台商資料全都露

【2010-08-18/經濟日報/A14版/兩岸財經】



與大陸簽租稅協定,稅務局可交換資料…港稅法翻修 台商資料全都露

【記者鄭圭雯/台北報導】

        香港政府今年初進行稅法修訂,並於6月9日發佈《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7號(簡稱,第47號指引),列明稅務局依照全面性協定處理資料交換請求時的守則及行政指引,並解釋納稅人就維護其保密權和隱私權,可採取的各項保障措施。

        勤業眾信稅務部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負責人杜啟堯表示,根據新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7號規定,在新資料交換制度下,港稅務局有權披露企業與個人稅務資料,以向稅收協定伙伴作資料交換;中國與香港已簽訂「租稅協定」。

        杜啟堯表示,香港稅務局公布的第47號指引,其適用對象為稅務居民。所謂稅務居民,簡單的說,就是在香港設立公司,並申報稅務的公司。易言之,凡經由香港投資大陸的台商,都是適用對象。

        不過,杜啟堯強調,稅務訊息交換並非無節制,47號指引有很多限制,例如,47號指引規定,主要採納經合會結論最謹慎措施,包括按請求交換資料、資料交換的範圍有限制、資料僅可作稅務用途、不得向監管機關披露、無追溯力等。

        杜啟堯表示,香港與稅收協定夥伴之間 (如中國)的資料交換,是按個案處理,香港不能進行自動交換或主動交換。

        另外,資料交換的範圍有限制。杜啟堯強調,香港與稅收協定夥伴的資料交換,僅限於那些與全面性協定有「可預見的相關性」及與「協定內所涵蓋的稅項有關」的資料,一般是指「直接稅」的有關資料。

        資訊交換僅可向與全面性協定規定稅種的查定、徵收、執行和起訴相關的人員或機關(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機關)披露,杜啟堯解釋,換言之,交換的資料不得用於與稅務無關的目的,例如,資料不得用於起訴與稅務無關的犯罪或違法行為。

紙上公司 稅務風險高


【2010-08-18/經濟日報/A14版/兩岸財經】



紙上公司 稅務風險高
【記者鄭圭雯/台北報導】

        台灣與香港、台灣與大陸並無簽訂租稅協定,加上大陸匯出到香港的股利只課5%稅率,與原本10%稅率差距很多,近來不少原登記於英屬維京群島的公司,轉登記為香港公司並間接投資大陸,並利用關連企業移轉訂價操作價差。但隨著47號指引公布,未來廠商在稅務上要更謹慎。

        勤業眾信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負責人杜啟堯提醒業者,若以香港為營運總部間接投資大陸的企業,隨著香港與中國大陸簽定租稅協定,資訊有曝光的可能,未來在申報稅務時,宜審慎處理,必要時徵詢稅務專家意見作為最妥適的因應。

        安侯建業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說,適用於5%稅率的公司,首要條件是在香港登記的公司為有實體營運的公司,若目前企業在香港的公司是紙上公司,隨著47號指引公布,中國可跟香港驗證相關資訊,就會有風險。

        張芷提醒業者,大陸近來「反避稅」稽查甚嚴,若以香港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務必要做到實質與法律一致。

        杜啟堯強調,最重要的是,台商必須清楚瞭解自己的權利及義務。在新的資料交換制度下,即使與香港本地稅務無關,企業與個人仍有義務提供所需的稅務資料。

2010年7月26日

海外所得課稅 台商當心被追繳 什麼是海外所得 由台灣財政部核定 若雙方認定有落差 台商將面臨稅率20%與40%的差異


【2010-07-26/聯合報/E1版/華南台商】



海外所得課稅 台商當心被追繳 什麼是海外所得 由台灣財政部核定 若雙方認定有落差 台商將面臨稅率20%與40%的差異

【特派記者林琮盛/東莞報導】

        今年起,台灣開始課徵海外所得稅。但對台商「海外所得」的定義要件,則由台灣財政部認定,若雙方認定有落差,台商可能會被多課徵20%的稅,不可不查。

        多數珠三角台商打拚多年後,正打算「鳳還巢」在台灣頤享天年。但對想退休的台商而言,台灣稅務問題卻將是麻煩事:部分台商在台灣稅務系統裡常無多少所得,但卻坐擁可觀資產,並透過地下匯兌的方式,讓資金在兩岸之間流通。

        針對台商慣用的資金流通方式,「犇(音:奔)亞企管顧問」經理蔡佳修警告,台灣國稅局近年來查緝逃漏稅日趨嚴格,甚至還運用最新的雲端技術,整合國稅系統,進而查核個人年收入和實際支出的比例關係,是否有逃漏稅之嫌疑。

        他舉例,08年財政部針曾對台中市一名40多歲台商進行大陸投資收益調查,該名台商自2年前透過地下通匯,陸續轉匯大陸投資獲益台幣2 億元進台灣人頭帳戶。

        結果,國稅局一比對其報稅所得和實際的資產狀況,該名台商漏稅行為因而曝光,還被追溯5年,連補帶罰,須繳納台幣4000萬元所得稅。

        蔡佳修指出,在台灣行政救濟案件中,納稅義務人若主張沒有逃漏稅,必須負舉證責任。但法院的判決中,國稅局勝訴比例高達9成,納稅義務人常常敗訴。他告誡,台商在辛苦奮鬥開創事業之餘,如何持盈保泰,不可不慎。

        他說,海外所得起徵門檻為台幣600萬元,實際上只有約5%的台灣民眾受影響。但許多台商常忽略,如何滿足「海外所得」之要件,是由財政部所核定,若雙方認定有所落差,台商將面臨到稅率20%與40%的差異。

        蔡佳修表示,「大陸所得」分為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兩種。若為間接投資,申報模式併計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適用稅率20%;若認定為直接投資,則屬境內所得,將核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並往前追溯5至7年,兩者影響甚遠。

2010年1月1日

貝里斯

何謂二階段移民?

第一階段只拿外國的永久居留權暫不移民,就是備而不用。第二階段是在特殊情況下必須移民,可以馬上買個機票就走人。目前最適合國人這種選擇的是『貝里斯永久居留權』,因為它是完全沒有移民監,而且終生有效;不必每年入境報到或換卡,確實經濟又務實。國內一些中產階級,因為事業根基在台灣,不適合現階段移民,但憂心日益惡化的治安問題,兩岸的政治問題,先備好一個外國永久居留權身份,又不必太多的代價,且不影響台灣的經濟根基,最有利的選擇就是二階段移民。

移民貝里斯的優點
「世局變化」沒有人能預測未來的變化,您只要有準備最無後顧之憂,那麼該如何準備才能給家人有保障,也能兼顧事業。
一般人工作重心在台灣,縱然對政局、治安有所擔心也不適合移民,如果能夠用一點錢,沒有移民監又能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的確是個最好的選擇。
鄰近美國的貝里斯是新興的大英國協國家,景色優美,高品質的英式教育,國家發展潛力可觀,貝里斯得天獨厚的加勒比海觀光資源及漁業、肥沃的土地,都是中小企業投資發展的天堂。亦是國人申請移民的主要國家之一,其居留權終生有效,不需每年報到,可在台灣代領,並享有該國免費的社會福利,五年後也可依法申請公民護照……等許多優點。
 
為什麼選擇移民貝里斯?


※全家人(老、中、青三代)都適合的國度


*比紐、澳、加、美等國移民條件簡單,創業容易。
*不須任何商業背景,容易取得居留權。
*貝里斯國的公民護照,享有自由進出60多國免簽證好處,以華僑身份進大陸投資的優惠和保障。孩子可就讀美國學校……等及其它各類用途。
*中立國,沒有軍隊,國防由英、美等國協防,民主政治,政黨輪替,人權健康,言論自由,政局安定,制安良好。

※這一代創造事業第二春的最佳國度


*「2005年完成北美、中美、南美之每周自由貿易區的談判」,這是美國布希總統的承諾,這個貿易區是全球最大的自由貿易區,有八億消費人口,貝里斯位居交通要津,潛力無窮,其公路可直通美國。
*快速成長的開發中國家,投資機會多,只要經驗技術移轉,就有無限的發展潛力。
*有許多台灣人在當地投資開發社區、商場、工廠、農場、果園、菜園、養殖場、蘭園、餐廳、加油站、各類型商店及進出口貿易……等等,可作為開創事業第二春之指標。
*近期美、加、歐洲及中東的投資人或財團,紛紛進入貝國投資飯店、電信事業、自來水公司、擴建機場及碼頭、農產品加工、漁產品養殖及出入、進出口貿易……等等,足見其無限發展之潛力極被看好!!

※下一代讀書升學的好地方

*優質的英式教育,學業與品德兼顧,高中畢業後,可在當地就讀大學或直接申請美、英、加、澳……等國留學深造。
*公立中小學免學費。
*英文、西文雙語教學,子女可同時學會二種語言。

※退休養老的好國家

*優美的居家空間及閒適的生活品質。
*氣候溫和宜人,酷似夏威夷,環境純淨無污染。相當適合居住及退休養老,不僅擁有健康,還可延年益壽。
*醫療全部免費。

喬盟後續服務


☆。定居常識介紹與說明。
☆。提供定居之接機服務。
☆。協助租屋。
☆。協助購屋。
☆。協助購買汽車及汽車保險。
☆。協助申請水電、瓦斯、電話、有線電視。
☆。協助購買傢俱及家電用品。
☆。協助辦理銀行開戶。
☆。協助安排子女就學、住宿、餐飲及相關事宜。
☆。協助安排子女寄宿家庭。
☆。代辦介紹家教、輔導課業。
☆。代辦觀光旅遊一切相關事宜。
☆。各項投資資訊之提供。

兵役法

兵役法 (民國96年03月21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第 三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 四 條
凡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第 二 章 軍官役士官役


第 六 條
軍官役分為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
士官役分為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
第 七 條 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軍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軍官,依志願轉服之。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
第 八 條
常備士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以服役成績優良之現役士兵,依規定甄選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士官,志願轉服之。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
第 九 條
預備軍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一年以內之預備軍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六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士官現役二年以上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
四、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現役優秀士官、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軍官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軍官現役。
現役士官於戰場經晉任為軍官者,得逕服預備軍官現役。
第 十 條
預備士官役,以下列人員,依志願考選,受八個月以內之預備士官基礎教育,並視必要分發軍事機關部隊見習四個月以內,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
一、曾服常備兵現役期滿成績優良者。
二、曾服補充兵現役期滿成績特優者。
三、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程度及專門技能者。
四、現役優秀士兵考入軍事校院或士官訓練班結業者。
前項各款人員,依軍事需要,得服一定期間之預備士官現役。
現役士兵於戰場經晉任為士官者,得逕服預備士官現役。
第 十一 條
前二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具有第九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志願考選合格者外,在國防軍事上有必要時,得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教育。
第 十二 條
受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依法分別任官任職,服常備軍官或常備士官之現役。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服預備軍官役或預備士官役,或依法予以任官後,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服現役。
第 十三 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 十四 條
軍官、士官之服役、除役,另以法律定之。

  第 三 章 士兵役


第 十五 條
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
第 十六 條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十個月,期滿退伍。
二、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所定役期,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 十七 條
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後列管、運用。
前項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內政部定之;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之資格、申請、核准及程序等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之補充兵服役,由國防部定之。
第 十八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第 十九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延期退伍,稱為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
二、航海中或在國外服勤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重要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第 二十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
二、病傷殘廢經鑑定不堪服役者。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
五、失蹤逾三個月者。
六、被俘者。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回復現役,稱為回役。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審查實際情形核定免予回役。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第 二十一 條
常備兵平時現役補缺,由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之,尚不足額時,以補充兵遞補;遞補後,即轉服常備兵役。
第 二十二 條
常備兵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年次徵召擔任捍衛國家之作戰任務。
第 二十三 條
補充兵視戰事需要,依年次徵、召參加作戰,並得依國防需要施以軍事訓練或編組。

  第 四 章 替代役

第 二十四 條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各種專長人員,應優先滿足國防需求,基於國防軍事需要,行政院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替代役徵集。
第 二十五 條
替代役之軍事基礎訓練,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辦理。
服替代役期間連同軍事基礎訓練,不得少於常備兵現役役期,其期間無現役軍人身分。
第 二十六 條
替代役實施有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 五 章 後備軍人


第 二十七 條
下列人員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
一、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在現役期間因故離職或停役、退伍或解除召集為後備役者。
二、常備兵在現役期間停役或退伍為後備役者。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未應召入營或退伍者。
第 二十八 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
一、依法除役。
二、依法免役。
三、依法禁役。
四、依法回役。
五、喪失我國國籍。
第 二十九 條
後備軍人因患病或受其他傷害後,其體力已不適於服原役者,依其體力狀況,分別予以轉役或免役。

  第 六 章 兵役行政

第 三十 條
兵役行政有關兵額、教育、訓練及召集事項,由國防部主管;有關兵源、徵集及替代役事項,由內政部主管;軍人權益事項,分別由國防部、內政部主管;其他有關機關事項,由各關係機關會同辦理之。
前項國防部、內政部之業務劃分,由行政院定之。
第 三十一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直轄市、縣 (市) 徵兵機關,應設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受國防部及內政部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轄區兵役行政及其有關事務。

  第 七 章 徵集

第 三十二 條
徵兵及齡男子應受下列徵兵處理:
一、兵籍調查:就戶籍地行之。
二、徵兵檢查:完成兵籍調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三、抽籤:完成徵兵檢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四、徵集:依規定入營日期,就戶籍地行之。
第 三十三 條
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依下列規定服役:
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
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前項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判定其體位。
第一項體位得區分等級,其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替代役體位服役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三十四 條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徵集入營服役,以每年一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適於服補充兵役者,其徵集程序,除不入營外與現役同。
適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徵集之。
徵兵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第 三十五 條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集。
第 三十六 條
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補行徵集;未經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之:
一、緩徵原因已消滅者。
二、因病或其他事故,經陳報核准延期檢查者。
三、因戶籍移轉或錯誤脫漏或不實之陳報,業經清查更正或已予依法處理者。
四、因違犯法令被拘留期滿者。
五、歸化我國國籍者。
六、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七、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第 八 章 召集

第 三十七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第 三十八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
第 三十九 條
召集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時,除軍官、士官之召集,應視軍事需要之軍職專長及階級、年齡、體力以定順序外,士兵之召集,依下列規定以定順序:
一、動員召集及戰時人員補充與軍事警備之臨時召集,以適合作戰要求為準,按年次與軍職專長順序召集之。
二、停役原因消滅回役、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得優先辦理入營。
三、教育召集及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軍職專長教育之需要召集之。
四、勤務召集,依補充兵及常備兵後備役順序召集之。
五、點閱召集,按離營時間之久暫及動員需要以定其順序。
第 四十 條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前條第一款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國家為支持戰爭保留前後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員,於作戰無妨礙時,對此項人員,得逐次列入召集;於應需員額無妨礙時,得儘後召集之。
第 四十一 條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無同父兄弟者。
(二) 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三) 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四) 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第 四十二 條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服役,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於軍事作戰無妨礙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輪次歸休:
一、所需員額過剩時。
二、在徵服現役期間曾經延役者。
三、應召在營服役期間已滿二年以上者。
四、服役成績優良者。
第 四十三 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第 九 章 權利義務

第 四十四 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原無學籍與職業者,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
二、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
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殘廢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
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
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
六、其他勳賞、撫卹、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第 四十五 條
凡入營服役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應遵守軍中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第 一0章 附則

第 四十六 條
妨害兵役之治罪,另以法律定之。
第 四十七 條
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第 四十八 條
合於第三條年齡之女子,平時得依其志願施以相當之軍事輔助勤務教育,戰時得徵集服任軍事輔助勤務;其徵集及服務,另以法律定之。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依第十四條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女子志願服士兵役者,依前條第二項所定法律規定服之。
第 四十九 條
施行兵役所需之經費,由有關各機關依本法及本法施行法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第 五十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補充兵及已訓或待訓國民兵役期限均至除役時止;其管理運用辦法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五十一 條
本法施行法另定之。
第 五十二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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