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8/經濟日報/A14版/兩岸財經】
紙上公司 稅務風險高
【記者鄭圭雯/台北報導】
台灣與香港、台灣與大陸並無簽訂租稅協定,加上大陸匯出到香港的股利只課5%稅率,與原本10%稅率差距很多,近來不少原登記於英屬維京群島的公司,轉登記為香港公司並間接投資大陸,並利用關連企業移轉訂價操作價差。但隨著47號指引公布,未來廠商在稅務上要更謹慎。
勤業眾信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負責人杜啟堯提醒業者,若以香港為營運總部間接投資大陸的企業,隨著香港與中國大陸簽定租稅協定,資訊有曝光的可能,未來在申報稅務時,宜審慎處理,必要時徵詢稅務專家意見作為最妥適的因應。
安侯建業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說,適用於5%稅率的公司,首要條件是在香港登記的公司為有實體營運的公司,若目前企業在香港的公司是紙上公司,隨著47號指引公布,中國可跟香港驗證相關資訊,就會有風險。
張芷提醒業者,大陸近來「反避稅」稽查甚嚴,若以香港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務必要做到實質與法律一致。
杜啟堯強調,最重要的是,台商必須清楚瞭解自己的權利及義務。在新的資料交換制度下,即使與香港本地稅務無關,企業與個人仍有義務提供所需的稅務資料。
【2010-08-18/經濟日報/A14版/兩岸財經】
與大陸簽租稅協定,稅務局可交換資料…港稅法翻修 台商資料全都露
【記者鄭圭雯/台北報導】
香港政府今年初進行稅法修訂,並於6月9日發佈《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7號(簡稱,第47號指引),列明稅務局依照全面性協定處理資料交換請求時的守則及行政指引,並解釋納稅人就維護其保密權和隱私權,可採取的各項保障措施。
勤業眾信稅務部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負責人杜啟堯表示,根據新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47號規定,在新資料交換制度下,港稅務局有權披露企業與個人稅務資料,以向稅收協定伙伴作資料交換;中國與香港已簽訂「租稅協定」。
杜啟堯表示,香港稅務局公布的第47號指引,其適用對象為稅務居民。所謂稅務居民,簡單的說,就是在香港設立公司,並申報稅務的公司。易言之,凡經由香港投資大陸的台商,都是適用對象。
不過,杜啟堯強調,稅務訊息交換並非無節制,47號指引有很多限制,例如,47號指引規定,主要採納經合會結論最謹慎措施,包括按請求交換資料、資料交換的範圍有限制、資料僅可作稅務用途、不得向監管機關披露、無追溯力等。
杜啟堯表示,香港與稅收協定夥伴之間 (如中國)的資料交換,是按個案處理,香港不能進行自動交換或主動交換。
另外,資料交換的範圍有限制。杜啟堯強調,香港與稅收協定夥伴的資料交換,僅限於那些與全面性協定有「可預見的相關性」及與「協定內所涵蓋的稅項有關」的資料,一般是指「直接稅」的有關資料。
資訊交換僅可向與全面性協定規定稅種的查定、徵收、執行和起訴相關的人員或機關(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機關)披露,杜啟堯解釋,換言之,交換的資料不得用於與稅務無關的目的,例如,資料不得用於起訴與稅務無關的犯罪或違法行為。
【2010-08-18/經濟日報/A14版/兩岸財經】
紙上公司 稅務風險高【記者鄭圭雯/台北報導】 台灣與香港、台灣與大陸並無簽訂租稅協定,加上大陸匯出到香港的股利只課5%稅率,與原本10%稅率差距很多,近來不少原登記於英屬維京群島的公司,轉登記為香港公司並間接投資大陸,並利用關連企業移轉訂價操作價差。但隨著47號指引公布,未來廠商在稅務上要更謹慎。 勤業眾信中國稅務與商務諮詢負責人杜啟堯提醒業者,若以香港為營運總部間接投資大陸的企業,隨著香港與中國大陸簽定租稅協定,資訊有曝光的可能,未來在申報稅務時,宜審慎處理,必要時徵詢稅務專家意見作為最妥適的因應。 安侯建業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說,適用於5%稅率的公司,首要條件是在香港登記的公司為有實體營運的公司,若目前企業在香港的公司是紙上公司,隨著47號指引公布,中國可跟香港驗證相關資訊,就會有風險。 張芷提醒業者,大陸近來「反避稅」稽查甚嚴,若以香港公司間接投資大陸,務必要做到實質與法律一致。 杜啟堯強調,最重要的是,台商必須清楚瞭解自己的權利及義務。在新的資料交換制度下,即使與香港本地稅務無關,企業與個人仍有義務提供所需的稅務資料。
【2010-07-26/聯合報/E1版/華南台商】
海外所得課稅 台商當心被追繳 什麼是海外所得 由台灣財政部核定 若雙方認定有落差 台商將面臨稅率20%與40%的差異
【特派記者林琮盛/東莞報導】
今年起,台灣開始課徵海外所得稅。但對台商「海外所得」的定義要件,則由台灣財政部認定,若雙方認定有落差,台商可能會被多課徵20%的稅,不可不查。
多數珠三角台商打拚多年後,正打算「鳳還巢」在台灣頤享天年。但對想退休的台商而言,台灣稅務問題卻將是麻煩事:部分台商在台灣稅務系統裡常無多少所得,但卻坐擁可觀資產,並透過地下匯兌的方式,讓資金在兩岸之間流通。
針對台商慣用的資金流通方式,「犇(音:奔)亞企管顧問」經理蔡佳修警告,台灣國稅局近年來查緝逃漏稅日趨嚴格,甚至還運用最新的雲端技術,整合國稅系統,進而查核個人年收入和實際支出的比例關係,是否有逃漏稅之嫌疑。
他舉例,08年財政部針曾對台中市一名40多歲台商進行大陸投資收益調查,該名台商自2年前透過地下通匯,陸續轉匯大陸投資獲益台幣2 億元進台灣人頭帳戶。
結果,國稅局一比對其報稅所得和實際的資產狀況,該名台商漏稅行為因而曝光,還被追溯5年,連補帶罰,須繳納台幣4000萬元所得稅。
蔡佳修指出,在台灣行政救濟案件中,納稅義務人若主張沒有逃漏稅,必須負舉證責任。但法院的判決中,國稅局勝訴比例高達9成,納稅義務人常常敗訴。他告誡,台商在辛苦奮鬥開創事業之餘,如何持盈保泰,不可不慎。
他說,海外所得起徵門檻為台幣600萬元,實際上只有約5%的台灣民眾受影響。但許多台商常忽略,如何滿足「海外所得」之要件,是由財政部所核定,若雙方認定有所落差,台商將面臨到稅率20%與40%的差異。
蔡佳修表示,「大陸所得」分為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兩種。若為間接投資,申報模式併計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適用稅率20%;若認定為直接投資,則屬境內所得,將核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並往前追溯5至7年,兩者影響甚遠。